•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7-103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7-10-2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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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2017〕11号)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11号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7日,云南省委、省政府第四环保督察组成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在腾冲滇滩河云峰村大龙河河旁堆放大量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环保措施,造成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部分流失、遗撒。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7日《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09-07-06号)1份、2017年9月7日《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询问笔录》(〔2017〕09-07-07号)1份、2017年9月7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10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21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大龙河河旁的堆放的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贮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中Ⅰ类场标准进行规范建设。

2.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限于2017年10月30日清理大龙河河旁的堆放的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中Ⅰ类场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尾矿贮存场。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