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7-122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隆阳区潞江镇芭蕉林河江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高环罚字〔2017〕1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高环罚字〔2017〕1号

 

隆阳区潞江镇芭蕉林河江砂场:

我局对隆阳区潞江镇芭蕉林河江砂场(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1日,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潞江镇芭蕉林河江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为违法行为:公司于2015年建成投产,但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21日《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7年2月21日《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2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高环听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高环听告字〔2017〕1号)、《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送达回证》(保高环送〔2017〕1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运营,罚款4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停止运营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在未取得环保验收批复和建设完成配套的环保设施之前不得恢复运营。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初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