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8-090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居德安钢质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2018〕2号)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8〕2号

 

云南居德安钢质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将2台燃煤锅炉产生的烟尘不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3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3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5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云南居德安钢质门有限公司关于减免处罚的申请》,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承认了环境违法事实,对于你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进行整改,对锅炉和布袋除尘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内容,经我局审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开展自行监测,并将整改情况及自行监测结果上报我局。

2.罚款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