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8〕3号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将部分施工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城北防洪河。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4月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3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5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报告》,在陈述申辩报告中承认了违法事实,同时认为“你公司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北防洪河道进行了清理,并加强对环保设施后期的投入和管理,取得一定整治效果”,请求予以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