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8〕5号
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部分施工废水从四级沉淀池中的第一级沉淀池外溢,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自在左幅洞口外设置了一根铁管,施工废水通过该铁管排入外环境(瓦房乡瓦房村大寨田水沟),致使瓦房乡瓦房村大寨田水沟下游堆积大量白色沉淀物。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9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4月19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19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18年8月27日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5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