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9-081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18〕6号)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8〕6号

 

龙陵县顺康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7月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7月5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18年9月5日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