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10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19〕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19〕8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尾矿),未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0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9年10月16日《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执法照片》2份(8张)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1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厂区管理混乱,存在较多环境安全隐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