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9〕6号
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50t合金钢电炉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承建的50t合金钢电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9年10月17日《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执法照片》2份(8张)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由于50t合金钢电炉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已具备生产能力,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未进行环保验收,现责令你公司50t合金钢电炉项目禁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