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10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保环罚〔2019〕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19〕9号

 

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50t合金钢电炉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承建的50t合金钢电炉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9年10月17日《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执法照片》2份(8张),《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2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善环保手续,目前暂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我局决定采信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评估值,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工程造价评估总投资70150205.31元)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

罚款701502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壹仟伍佰零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