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60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保环责改字〔2020〕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0〕1号

 

保山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原保山市环境监测站12月25日出具的《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9﹞-056号)显示,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你医院”)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2020年1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执法人员杨世丙、马君对2019年11月20日监督性监测报告采样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25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9〕-056号)1份,2019年12月27日污控科《企业监测数据超标情况提交单》;2020年1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1月6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按《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管理,严禁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医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