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21〕3号
保山银鑫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保山银鑫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中空塑料模板生产线正在安装设备并正在调试,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2021年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