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0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龙陵龙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号

 

龙陵龙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龙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20年5月26日检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公司2020年5月26日对云MAG239机动车(柴油车)进行了三次检测,时间分别为12:08分,17:02分,17:06分。第一次检测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报告判定为不合格;第二次检测同样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因检测员感觉车辆出现异味、异响停止了检测工作,检测工作未完成,未出具检测报告;第三次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报告判定为合格。以上说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0.1.3要求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0年12月23日《龙陵龙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照片(照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2020年12月23日《龙陵龙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对云MAG239机动车环保检测违法所得7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元整);

2.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以上款项合计10007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柒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