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30号
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1年3月24日09时34分至11时3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白韬、赵宇、倪国富、张家恺,对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问题:没有如实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3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8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没无污泥委托处置合同、无污泥处置台账,没有如实记录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