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9号
保山兴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保山兴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试运行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热熔机未配套建设活性炭吸附设施即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9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19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27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4月19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未安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即投入试运行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书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了案审会,结果如下:一是针对你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前就进行试生产,下达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条款;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试生产前未安装活性炭设施未到我单位进行重新报批环评。根据以上结果,我局不同意对你公司的罚款金额进行减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0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试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整)。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00.00(大写: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