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3号
保山西庄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5月2日10时30分至12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西庄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部分生产原料(约200立方米细沙)和渣土(约1000立方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0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5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2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部分生产原料(约200立方米细沙)和渣土(约1000立方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0年度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