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李良全(保环罚字〔2021〕2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3号

 

李良全:

2021年3月21日11时00分至12时5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李良全经营的石料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李良全经营的石料加工点存在以下问题:李良全经营的石料加工点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违反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