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5号
保山永果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15时40分至17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永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料堆放区露天堆有大量产品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档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石料堆放区露天堆有大量产品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档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