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3号
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
2021年3月23日11时03分至11时43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尚华东、王廷坤、周芸、韩军、李嘉对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2021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中心卫生院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增1台高频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型号PLX112C)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二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和其他材料、4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新增1台高频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型号PLX112C)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对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