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3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4号

 

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1日14时31分至15时09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王延坤、周芸、尚华东、韩军、李嘉对保山市宝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2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