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26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6号

 

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15时40分至18时1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工业无毒大麻花叶加工生产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无毒大麻花叶加工生产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擅自设置3个排污口。冷却水循环水池冷却水排入雨水沟渠,生产车间部分冷却水直接排入湾帕河,经投放工业盐产生的锅炉软水通过沟渠外排至湾帕河;二是污水总排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自动监测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2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擅自设置3个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对你公司污水总排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3.以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