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22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字〔2021〕2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9号

 

保山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3月24日11时36分至13时3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2021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保山市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问询核实,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问题:你医院二期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于2018年12月5日投入使用,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郑淮)、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祝燕)、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1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查询问笔录》1份(王郑淮)、2021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4日,你医院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环保行政处罚申述申辩书》,提起陈述申辩,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1年9月3日召开陈述申辩会,你医院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你医院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医院二期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