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27号
保山昊君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昊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补充调查取证,发现保山昊君建材有限公司建材粉煤灰、混凝土掺合料、矿粉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27号)、2021年10月2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884730.00元),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3%的罚款人民币26541.90元(大写:贰万陆仟伍佰肆拾壹元玖角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