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31号
保山市昊宇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补充调查取证,发现:保山市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一是新增加年产2000吨腻子粉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二是年产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1号)、2021年10月2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294700.00元),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总投资额3%的罚款人民币8841.00元(大写:捌仟捌佰肆拾壹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
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08841.00元(大写:叁拾万零捌仟捌佰肆拾壹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