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41201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隆阳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保环罚〔2021〕1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2号

 

隆阳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隆阳分局对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审计厅移送《审计意见》(云审委办〔2020〕14号)指出隆阳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你局”)建设的云南省隆阳区东河西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9年3月16日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13日《隆阳区喜坪河瓦房段治理工程项目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1年4月13日《云南省隆阳区喜坪河瓦房段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局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5月18日,你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局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