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0号
腾冲市食品公司:
腾冲市食品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对腾冲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天苍、彭敬武)、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022年5月21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4张等公司相关资料证据为证。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