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2-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改字﹝2015﹞3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5﹞3号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4年12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评“未批先建”项目督促整改落实的通知》要求,2015年2月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腾冲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1#12500KVA矿热电炉改扩建项目、新建3#12500KVA矿热电炉及配套建设的环保除尘设施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你公司未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擅自于2010年4月将1#8000KVA矿热电炉改扩建为12500KVA,同年10月投入使用;2010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3#12500KVA矿热电炉,同年11月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2014年6月20日的《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环保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会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环保法规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