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7﹞1号
腾冲空港观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腾冲空港观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保护局会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原有4吨燃煤锅炉于2016年11月进行改造,2016年12月14日投入运行,燃料变更为生物质,未办理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由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月22日《现场影像证明》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物质燃料锅炉运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投入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委托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