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7﹞2号
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
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昌宁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硅冶炼厂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洗矿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后,排放水质浑浊,经执法人员当场对综合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送昌宁县环境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根据2017年3月14日昌宁县环境监测站《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17〕024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7 mg/L、悬浮物浓度为332 mg/L,分别超过《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60 mg/L、悬浮物70mg/L)的1.95倍、4.74倍。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1份、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2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17年3月14日昌宁县环境监测站《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17〕024号)1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委托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