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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10_C/2018-0907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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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瑞利废弃塑料回收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2018〕4号)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8〕4号

 

隆阳区瑞利废弃塑料回收加工厂: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厂区内堆放大量塑料废物,有部分未进行覆盖;2.生产废水流入你厂六级沉淀池未经完全沉淀处理,流经一级沉淀池后,从二级沉淀池南侧池壁顶排放至厂区;3.私自在厂区二级沉淀池池底西侧埋置了一根2米长的白色塑料管,排口处用石头覆盖,生产废水通过该白色塑料管排入外环境(核桃坪河);4.私自在厂区西侧(核桃坪河岸)设置了5个排口,生产废水通过排口流入外环境(核桃坪河),排污痕迹明显;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2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8年5月2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5月29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5月25日《现场照片(照片、影像资料)证据》11份,2018年8月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6日,你厂向我局递交了《隆阳区瑞利废弃塑料回收加工厂不提出申辩和举行听证说明》,你厂在说明中承认了环境违法事实,放弃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对“私自设置白色塑料暗管”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5.以上罚款合计34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