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9-032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02-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环罚〔2019〕1号)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9〕1号

 

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场区内堆放的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26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12月26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2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