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2019〕6号
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原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原龙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长期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19年3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