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保环责停字〔2019〕1号
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
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及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厂在厂区东侧外约4米处设置一个排口,厂区内的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原厂区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二是你厂在厂区南边的地上临时排污管道(排放至生猪屠宰废水收集池)105米处设置了一个排口,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直接排放至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2019年9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9月6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9〕-082号)和其他材料等证明材料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制定整治方案,生猪屠宰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三、限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