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9〕4号
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
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鑫、马君对隆阳区保红生猪屠宰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你厂厂区东侧外约4米处有一个排口,厂区内的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原厂区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二是在你厂厂区南边的地上临时排污管道(排放至生猪屠宰废水收集池)105米处设置了一个排口,生猪屠宰废水(红褐色)经过该排口直接排放小河边河道,最终汇入东河。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8月29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厂厂区东侧外约4米处的排口和厂区南边的地上临时排污管道105米的排口进行封堵,严禁利用雨水管道及其地上排污管道将生猪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