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10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责改字〔2019〕5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9〕5号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三级尾矿库中二号尾矿库已满,暂未发现有外溢痕迹,但存在外溢的环境安全风险。二是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尾矿),未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未实现雨污分流,现场核查时部分原料(尾矿)被雨水冲刷后的废水及其生活废水与雨水一起排至尾矿库,雨水排放口与明光河相连,现场执法检查时未发现外排,但存在有外排风险。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0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9年10月16日《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执法照片》2份(8张)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述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一是立即对二号尾矿库进行加固或者清理,防止尾矿废水外溢。二是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尾矿),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按照《腾冲县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硬化场地,并实现雨污分流,确保原料(尾矿)被雨水冲刷后的废水和生活废水排至尾矿库;雨水排放至外环境,减少尾矿库潜在环境安全风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