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108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保环罚〔2019〕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19〕10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9﹞-046)显示,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10月16日对保山市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时,你公司焚烧炉布袋除尘器后烟尘排放浓度为1161.0mg/m³,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焚烧容量≤300kg/h时烟尘排放浓度≤100mg/m³的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9﹞-046)复印件送达至你公司,并告知超标情况。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世丙、马君对你公司法人蒋丽萍和厂长蒋云飞针对10月16日监督性监测和采样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5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9﹞-046)1份;2019年11月5日《企业监测数据超标情况提交单》;2019年11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送达回证》(保环送﹝2019﹞21号);2019年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9年11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0年1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暂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