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0511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银鑫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字〔2021〕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号

 

保山银鑫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保山银鑫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中空塑料模板生产线一条,裁边机一套,破碎回收机一套,未投入生产,根据项目投资备案证显示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88.4万元。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2021年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3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暂未造成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投资备案证总投资额为188.4万元)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884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