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0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金厂河矿业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4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40号

 

保山金厂河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金厂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是你公司的“保山市隆阳区金厂铜锌铁多金属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二是未按国家规定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废矿物油空桶及废矿物油;三是选厂生活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未运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金厂河内,据隆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5月13日执法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1〕-034号)表明:化学需氧量为5178mg/L、氨氮为20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51.8倍和134.7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说明》9张;2021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电费统计表》1份;《保山金厂河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3月份缴税明细表》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

二、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6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

三、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

四、以上共计罚款17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