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1号
云南省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云南省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2021年6月23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了补充调查。检查发现:1.你公司高位水池清水溢流,溢流水进入硅石料场后,从出厂道路右边的雨水沟排入花桥河,进入龙川江。硅水池冷却水有部分排出,和旁边的沐浴间正在排放的沐浴污水混在一起,未经处理,沿厂界挡墙脚的雨水沟排出到赧场社区。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将冷却水循环利用,将沐浴间的洗澡水收集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的要求;6月23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对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站调节池设有一个排口,正在往外排放污水,生活污水未经曝气、沉淀、消毒等处理工艺;2.你公司硅石露天堆放料场,只是硬化了场地,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徐向军、赵国敏);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9份(9张)证据为凭;2021年6月23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赵国敏);2021年6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6张)、2021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1号)、2021年8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对该公司未公司露天贮存的硅石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