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欣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0号

 

保山欣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和4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欣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二是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三是利用渗坑及私设暗管排放污水。四是擅自填埋分拣清洗废渣(一般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2021年4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5月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贵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对你公司利用渗坑及私设暗管排放污水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4.对你公司擅自填埋分拣清洗废渣(-般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93880.00元(大写:柒拾玖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即处置费用(396940.00元)的2倍。

5.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733880.00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