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4号
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0日15时10分至15时50分,2021年4月21日11时10分至12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明、倪国富对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办理现场执法检查,2021年4月24日8时30分至2021年4月25日17时30分对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废矿物油及费铅蓄电池贮存量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及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废矿物油入库量。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4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2021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三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十三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对你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3.以上2项违法行为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