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6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6号

 

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1日10时00分至14时4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曲钢集团创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9月开始进行间歇式设备调试,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便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1.钢渣破碎、筛分、磁选及各转载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集气罩,未安装玻璃纤维布袋除尘器,未设置15m排气筒,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钢渣处理车间地面有大量积尘;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未建设电炉收尘灰危废暂存间,未建设废油及废离子交换树脂危废暂存间;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破碎车间生产废水收集场地未做防渗;四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是你公司电炉一次、二次烟气布袋收尘灰(危险废物HW31代码:312-001-31),未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存储,约8吨收尘灰仅用编织袋袋装后露天堆放于布袋除尘设施底部地面。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4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4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经验收并开始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3.对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4.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5.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