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7号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13时10分至14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600m³浓缩池连接浓度调节池之间加装了黑色塑料管,塑料管通向矿区未做防渗的土坑,目测土坑容积约1000立方米,现场可以看出明显有过生产废水排放的痕迹,土坑中存有约10cm深的积水,水清澈,但底泥呈现黄褐色。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私设暗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