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301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双鑫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8号

 

保山双鑫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0日9时25分至10时18分,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废矿物油及废矿物空桶未规范存储,生产车间内堆放1400L废矿物油(7桶),52个废矿物油空桶。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8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1年4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4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及其他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规范存储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空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