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9号
保山市润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3月8日14时50分至16时20分,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明、吴俊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保山工贸园区污水处理厂: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2021年3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8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1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