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柯邑建材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2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2号

 

保山市柯邑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10时00分至12时1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柯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场区内砂石料露天堆放在场区空地上,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档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及其他证明材料、2021年4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