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4号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3日9时01分至12时3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李杰、吴秋进、杨忠华、李渊左、韦红松对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露天堆放;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部分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