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7号
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13时30分至15时2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黄维、蔡玉、杨周明、赵永刚、赵从昌、董晓雷对云南双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是含油污泥及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未进危险废物暂存间;二是氧化铁皮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蔡锋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魏明辉)、《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后于2021年7月2日你公司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含油污泥及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未进危险废物暂存间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对你公司氧化铁皮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易产生扬尘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