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保环罚字〔2021〕3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2号

 

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

2021年3月22日11时49分至14时4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5吨锅炉除尘后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实测颗粒物浓度为172mg/m³,颗粒物浓度排放最高标准为80mg/m³,超标1.15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