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3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37号

 

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17时17分至19时2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李杰、杨忠华、吴秋进、李渊左和韦红松对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