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隆阳区雪力饮料厂(保环罚字〔2021〕11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11号

 

隆阳区雪力饮料厂:

2021年7月22日10时15分至11时4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段先梅(YBS13459)、张明(YBS13456)对隆阳区雪力饮料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未建成:你厂生产废水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生产车间经6个排口排放至厂外沟渠内,再通过社区内雨水沟渠排放至新雨社区门口小西河河内。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7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30日《现场取证照片》9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